前幾天在一個群裏有人提到英國和法國的政治制度對應訴諸傳統和訴諸理性,我一直更青睞英國的制度,也很希望能為此做出一些辯護。實際上,這兩種觀念的差異是非常深遠的,甚至會遠遠延伸到政治制度以外。
在這裏先簡要介紹一下兩種不同的政治制度。很多人可能對「三權分立」這個名字比較熟悉,或者會覺得三權分立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代表,但是實際上大部分的民主國家並不是應用三權分立的,而更多采用英國的「議會至上」制度。在議會至上的體系下,議會擁有最高的權力,只要是議會通過投票做出的決定,其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而在三權分立的體系下,存在着總統和議會的相互制衡,例如議會做出的決定,總統可以使用否決權拖延,而議會可以對總統的工作進行質詢,以及發動彈劾。英國的首相,如果議會對其不滿,可以通過一次表決立即使他下臺;而美國的總統,只要不明確違反法律,基本無法被中途下臺。美國總統的權力並不是由議會的決議授予的,而是由制度保障的。
上面說了英國和美國,那麼法國呢?實際上三權分立的制度正是由法國人孟德斯鳩提出的,這是法國人的制度在美國發揚廣大。法國現行的政治制度是「半總統制」,是一個在三權分立上的更為複雜的制度,在此略去不表。
議會至上和三權分立在實際使用上的差異並不會很大,都能完成它們最基礎的限制政府的初衷,它們的差異是很微妙的,但是這也正是有趣的地方。我們可以感受到,議會至上是比三權分立簡潔得多的,那麼我們要考慮這個問題,我們為什麼要設計一個複雜的制度?這是因為我們相信「理性」的推斷,我們可以從理性上認識到一個制度是更好的。於是我們先相信人有理性,再相信理性能設計出好的制度,再相信人類只要遵循理性的制度,就可以變得更正確,然後讓社會變得更好。
由古至今,「暴民」一直是政治學者最關心的問題,這個是民主制度的內在缺陷,如果用投票來做決策,那麼最後做出決策的很有可能就是大多數的「更為遠離理性的人」,而遠離理性的人做出的決策總是沒那麼好的。從這一點上看,我們可以認為議會至上制度對暴民的限制是更小的,因為議會投票決定一切,而三權分立對議會的決議至少會由總統進行審視和制衡。
有群友提出「蘇格拉底之死」的例子闡述權力制衡的重要性,這個例子離近代的政治制度過為遙遠,但是用作思想實驗是很不錯的。假如一個社會里大多數人都想某個人死,那麼議會也很自然會做出想他死的表決,在議會至上的體制下,表決出來直接就發配執行了,而在三權分立下,如果總統是一個理性程度比較高的人,他可能會用自己的權力阻止這種執行。當然,這樣的表述是不太準確的,因為無論在議會至上還是三權分立,司法裁決都是由獨立的一個司法分支進行的,因此英國實際上是兩權分立,議會做出的意見表決還是要通過司法分支來審視,但我們先忽略司法分支。
如果兩種制度都判你死,它們傳遞出來的信號也是不同的。英國的制度告訴你「你死是因為大家都想你死」,美國的制度告訴你「你死是因為大家都想你死的願望沒有得到良好制約」。前者強調的是簡單粗暴的現實,人就是會想要不喜歡的人死,後者強調的是制度不夠好,沒能把符合理性的正確的判斷從暴民的意見裏挑出來。如果說你的死是一種錯誤,那麼在前者中,責任在於每一個投票讓你死的人,而在後者中,責任在於制度不夠好。那麼問題來了,人承擔責任很好理解,制度怎麼承擔責任呢?
如果你非常信任理性和理性導出的制度,那麼你的體系裏一定會存在一種權責不對等,本來應該由人來承擔的責任,後來變成了由制度承擔,也就相當於沒有人會承擔,因為人們會傾向於認為這是制度的問題,而不是我的問題。
舉另一個更直觀的例子,假如你是一個納粹公務員,你覺得你只是在執行命令,而真正有「罪」的是別的什麼人或東西,和你是無關的,你只是一個執行命令的機器而已,就像我們會責怪殺人犯而不會責怪一把刀,做一個機器當然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我只是一個普通人,我要做的只是幹好本分工作,上面的人構思的大局不是我能懂的,也不是我需要關心的。最終發生了大屠殺,我只能說希特勒真是太壞了,我們每個人內心都是好的,也很努力,可惜很遺憾沒有阻止悲劇發生。
而這個世界的奇妙之處在於,沒有螺絲釘的支持,希特勒就無法犯下影響那麼深遠的罪行。你說一切責任都是希特勒的,那是說不通的。人是人,人不是機器,人既然可以做出選擇,也必定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如果每個人在執行命令的時候都在心裏問一句,你自己覺得這樣做是對的嗎?也就相當於要在議會里投一票,那麼由於不能簡單地把責任推給制度或者上頭的人,支持殘暴行徑的人就會大大減少。但是由於現實中意識不到自己責任的人太多,大屠殺是無法避免的,甚至可以說是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的。大屠殺和其他被放大很多倍的罪行,是蘊含在這種權責分離之中的。
現在可能各位更加能理解我為什麼更喜歡英國的制度,而且我更是一個直接民主的支持者,儘可能多的決定都應該由全民公投做出,因為這樣投票的行為能儘可能避免權責分離,大家可以更好意識到你確實對某種判斷提供了支持,因此也負有責任。你的選擇就是你的選擇,沒有任何其他人能為你兜底。類似的現象也可以用經濟學闡述,如果把人的選擇視作市場,那麼一個權責分離的市場就是一個典型的失靈的市場,因此效率會很低。
權責分離的問題在法理學上也一樣存在。法律形式主義認為,法官做的就是按法律條文來推導出判決,也就是說,法官相當於一個執行規則的機器,好的法官就是能準確執行法律條文的那些。但是法律現實主義認為,法官是基於自身對事實的認知做出判斷的,法官並不是機器,而是一個在做選擇的人,裁判是他整個人認知的體現,而法律條文只是輔助甚至是無關緊要的。法官先做出了判斷,再找出對應的法律條文進行支撐。法律現實主義還有一個著名的觀點是,法律條文並不能保證判決的唯一性,也就是你完全有可能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但是這兩個判決都可以找到法律條文來支撐。
對比這兩種看待法律的方式,顯然後者裏的法官對做出的判決承擔了更多的責任,而前者的責任是在法律上面的,或者可以被推到立法者身上。雖然把責任歸於立法者是沒問題的,但是法官如果真的把自己當作機器,而不認為自己負有責任,這顯然是對責任的逃避。法官是人,會像人一樣做選擇,那麼他就不可能沒有責任,認為自己是機器就是最大的問題。因此法律現實主義更能讓人意識到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
一個人在做選擇的時候,可能會想有一些理由能表明自己做出了正確的選擇,這樣能獲得一種心理的安全感。但是如果你不把自己看作一個機器,你就越不能判斷你的決定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要判斷一個機器的正確很容易,只要看他是不是按規則執行就好了。但是判斷一個人的選擇正確與否非常難,機器有設計圖紙,但人沒有,我們並沒有一種先天正確的規則來判斷一個人正確與否。如果你非要覺得自己的某個選擇是正確的,那麼只能是把自己當作一個機器,你只負責「正確地」執行某種規則,然後把正確與否的責任轉移到規則上去。但是實際上,你選擇去執行這種規則本身就是一種選擇,而這種選擇的正確性是沒有任何保障的。
從這個角度看,人其實是一種無助的生物,人必然會遇到這種困境。人會被迫做出他們沒辦法確定正確的選擇,而這些選擇都有後果。在投票的時候,你的選擇就是非黑即白的,你要麼支持某種做法,要麼反對某種做法。如果你保持中立,那麼實際上你就是在支持主流意見所支持的做法。因此,對於一個社會的任何做法,沒有一個人是無關的,他無論如何都做出了自己的選擇,也應當為這個選擇承擔責任,這屬於一種現實。我們需要承認這種現實,直面這種現實,而不應該無視或隱瞞這種現實。
當一個社會逐漸敗壞的時候,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報復社會的行為。人們可以輕易引用法律來譴責他們,為什麼要傷害無關的人?但是從生活在這個社會開始,就已經沒有人可能是完全無關的了。你真的認為自己沒有做出過任何選擇,從而毫無責任嗎?社會是一個有機體,所有人都密不可分。我們的每一個選擇相互影響,疊加而形成了一個社會的樣子。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的英國訴諸傳統的含義。一個社會的道義不在制度,不在法律,而就在每一個人心裏。再好的政治制度也不能阻止以色列,曾經的大屠殺受害者,轉變成另一個納粹,而只有每一個人都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才可以。
更進一步地,我們必須把關注點放回到人的身上。一個人的選擇有天然的正當性,而並不由理性的規則賦予。沒有人天生應該按你所認為的規則行事,儘管你有一萬個理性的理由去「證明」它對社會更好。而實際上,這樣的規則也是無用的,要報復社會的人並不會因為你設立了某種規則就不那麼幹。而要減少這類事件,只能多和他人交互,觀察他人的需要和選擇,靠承擔責任來換取他人對你的尊重,這是構成一個良性的社會的唯一辦法。